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6】175号)文件精神,按照政策调整我校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及实施时间
1.范围对象:我校2016年7月1日及以后在编在册正式人员及同工同酬人事代理人员;离休人员。
2.实施时间: 2016年12月份兑现,另补发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份增资额。
二.调整办法
1. 在编在册正式人员及同工同酬人事代理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我校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根据(皖教秘人【2016】175号)规定。在兑现调资的同时,对补发的增资额需要预扣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2.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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