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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6年度在编在岗、人事代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2-14 点击数: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7〕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6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学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核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内设机构以独立设置的部门为单位,成立由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范围和要求

考核对象为2016年度我校在编在岗、人事代理人员,其中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统一安排;

由上级机构或学校派出挂职锻炼、外出进修、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由其所在部门负责通知,结合其在现岗位的工作表现综合考核并确定等次。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日的、病假超过66日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2016年度首次就业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在2016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三、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即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标准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1.优秀: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自觉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2.合格: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3.基本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不服从单位工作任务分配的人员。

四、有关事项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二)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出现责任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门分管负责人。

2.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病事假累计达30天以上者。

3.政治学习、党团活动和其他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缺勤者。

4.达不到本部门同类人员平均工作量者。

5.所授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估为不合格等次者。

(四)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反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及校园环境建设有关规定,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者。

2.因工作不负责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者。

3.拒绝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或以借用、调动为由擅自离岗达5天以上者。

4.政治学习、党团活动或院、系(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经常无故缺勤或旷工2天以上者。

5.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

6.个人不愿接受任务或在校外兼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本单位平均工作量的30%者。

7.有教学事故或多次违反教学纪律者。

8.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学科研评奖和年度考评等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且无悔改表现,或被确认学术上剽窃他人成果,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者。

(五)单独成立考核小组的各院(部)、部门可参考学校各类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表,细化考核标准。

五、优秀等次比例的核定

评优指标按各部门在岗实有人数(中层领导干部人员评优指标单列)的15%分解到各考核小组(见附件1《池州学院2016年度考核推荐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表》)。其中总指标中“核定在编优秀指标”之内的优秀人员要上报教育厅、人社厅备案,“人事代理”的优秀指标应是:“核定总优秀指标”减去“核定在编优秀指标”,请各考核单位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进行等额推荐。本年度未用完或超出的指标转入下一年度合并计算。

人员结构涉及到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两类以上,且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有2名以上的部门,优秀等次人员岗位类型分布须兼顾多样性。

六、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对象应进行个人述职,参照学校“人员考核量化测评表”进行自测,并填写《池州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此表用A4纸正反面出印,内容用黑色水笔填写或直接打印)。

(二)考核小组根据个人总结、述职、平时工作表现及被考核对象自测结果,参照学校“人员考核量化测评表”给出被考核对象的测评分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公示结束后,书面上报人事处。

(三)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四)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五)公布考核结果。

七、考核的时间安排

1.元月18日,学校研究、布置2016年年度考核工作。

2.2月15日,各考核小组完成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并将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及附件3、附件4纸质版材料报送至人事处人事科,其中,附件3、附件4电子版发送至158163633@qq.com。

3.2月20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被考核人的等次,公示考核结果。

八、其它事宜

1.未尽事宜,遵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410号)文件执行。

2.相关文件及表格可从人事处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

附件:

1.池州学院2016年度在编在岗、人事代理人员考核优秀指标分配表

2.池州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池州学院2016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呈报表

4.池州学院2016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呈报表

5.池州学院教学人员考核量化测评表

6.池州学院管理人员考核量化测评表

7.池州学院工人考核量化测评表

8.池州学校各考核单位人事代理人员名册

9.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410号)文件

校人字(2017)1号文件附件.zip

池州学院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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